海安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行为,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海安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坚持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流转交易期限不超过二轮承包的剩余年限的原则;坚持维护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民依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互换、转包、出租、入股等形式进行流转交易的行为,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农业规模经营项目业主之间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协议转让、拍买、招标等形式进行再流转的行为。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的管理权限:
(一)农民家庭之间期限在一年之内的流转交易,由发包方(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管理;
(二)农民家庭之间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和个人之间以转让、出租、转包、股份合作、入股等方式流转,面积不足100亩的土地流转,由各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组织交易和鉴证;面积大于100亩的土地流转、享受县及县以上财政补贴项目的土地流转以及需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土地流转,由海安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和鉴证。
第二章 交易程序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权证齐全有效;
(二)流转交易当事人的书面意愿;
(三)流转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流转交易土地经营的项目要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流转交易: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不明晰、有争议的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不合法的;
(二)原流转交易合同约定事项尚未完结的;
(三)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权利交易的土地。
第七条 进行土地流转交易,转出方应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流转交易申请书》格式文本(应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流转土地的基本情况、流转原因或理由、流转形式、流转期限、流转价格、转入方的准入条件等);
(二)申请人(以下称转出方)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核验后退还)和复印件;
(三)《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核验后退还)和复印件;
(四)申请再流转的,应提交前次流转的合同(协议)及交易鉴证书正本(核验后退还)和复印件;
(五)以招标、拍卖、入股、抵押等形式申请流转的,应提供反映土地价值的有关材料;
(六)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形式成立的农民土地专业合作社的土地流转交易,应提交经合作社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同意的,含流转价格、形式、期限等要素的书面决议。
(七)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要求提交或转入方应当知悉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对《土地流转交易申请书》及附件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转出方与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交易协议书》。
第九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依据转出方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交易信息,在海安县农村产权交易网站或其他有关媒体进行信息发布。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出方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二)流转交易土地的基本情况,包括区位、面积、涉及承包户数、产业布局规划、交通环境、基础设施、土地及附着物价值评估等;
(三)交易意向,包括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等;
(四)转入方应当具备的准入条件;
(五)转出方的其他合理要求。
第十一条 信息挂牌发布期间,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接受意向转入方的书面申请和信息查询,及时组织双方洽谈。
第十二条 对流转交易土地有转入意向者,应在信息挂牌发布期间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递交以下相关文件:
(一)转入土地书面申请,说明转入理由、用途、生产经营条件等;
(二)转入方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文件正本(核验后退还)和复印件;
(三)生产经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或项目批准文件;
(四)反映转入方工商与金融资信的证明材料;
(五)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要求提交或转出方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对意向转入方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具备转入条件的,与转入方签订《接受交易协议书》,及时组织双方进行洽谈。
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转入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转入方,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征求转出方的意见,可采取一次性密封报价、综合评审、招标投标、公开竞买等形式组织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交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交易的,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确定流转价格。流转交易成功后,签订交易合同。
第十五条 交易双方按照县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村经济合作社和农民家庭的土地流转交易,免收交易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海安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出方或与转出土地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第十八条 在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和《海安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流转活动进行监管,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的过程中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委农办或者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海安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委会申请仲裁;还可以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交易规则由县委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交易规则经海安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