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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二手农业机械交易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5-12-01     浏览次数:     来源:

 

第一条  为保护二手农业机械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二手农业机械交易行为,明确农业机械的归属,维护二手农业机械产权交易秩序,根据《物权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海安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海安县行政区域内二手农业机械的交易及相关的活动。国家法律、法规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则所称二手农业机械,是指实行牌证管理的、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备案管理的插秧机等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农业机械。
第三条  二手农业机械交易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倒卖补贴机具、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二手农业机械卖方应当拥有农业机械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并向海安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简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卖方身份证明或机构代码证书原件; 
2.拖拉机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交强险保单,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3.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第三者责任险保单、按规定年检合格;
4.插秧机备案登记证明(镇农业服务中心出具)、机具来历凭证;
5.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二手农业机械买方或其代理人均应向县产权交易中心提供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进行购机信息备案; 二手农业机械直接交易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下列农业机械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1.已报废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
2.在抵押期间或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农业机械;
3.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农业机械;
4.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农业机械;
5.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有凿改迹象的农业机械;
6.走私、非法拼(组)装的农业机械;
7.不具有第四条所列证明、凭证的农业机械;
8.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农业机械。
第七条  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手倒卖财政补贴机具,未到服务年限且未完成规定作业任务的财政奖补农业机械不得转卖,其中特种还田机械服务年限为三年,作业面积按相关规定执行。未到服务年限转让农业机械套取补贴资金的,由县农机主管部门收回财政补贴资金,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并取消当事人5年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第八条  二手农机具交易信息经县产权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及时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网发布交易信息,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适时组织交易双方洽谈,交易成功的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购买方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证件,到县农机监理所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九条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二手农业机械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农机监理所或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交易规则由海安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交易规则经海安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