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推动我县农村产权规范流转,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实际,决定建立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培育全县农村资产资源交易市场。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的要求为指引,计划从2015年起,用两年时间在全县建立起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管理到位、监督有力的农村产权交易新机制。2015年,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挂牌成立并正式运行。2016年,各区镇全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形成覆盖全县、区镇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网络。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自愿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引导交易双方平等协商、自愿互利地流转农村产权,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二)公平规范的原则。通过农村产权市场化流通、交易行为阳光化运作,保障农村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实现农村产权收益最大化和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目标。
(三)循序渐进的原则。遵循“先易后难、由点到面、循序渐进、逐步推开”的原则,稳步推进全县农村产权交易业务在交易平台运作。
三、机构设置
(一)建立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加快农村产权改革进程,推动农村产权交易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成立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监督管理、产权交易规则审核和重大问题调处等职能,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县委农办。
(二)建立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由县委农办牵头筹建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服务中心窗口设在县公共资源管理中心。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依法为全县农村产权交易、流转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等服务。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为全民事业单位,县委农办为主管部门,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业务监管。
(三)设立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在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运作正常的基础上,将业务逐步延伸到各区镇。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以现有的镇农经部门为基础搭建,在区镇行政服务中心或公共资源管理中心设立专门窗口,负责本镇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履行小额资产、资源流转交易等工作。
(四)建立海安县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网。构建全县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网络服务平台,建立“海安县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网”,开通农村产权各类交易子板块,实现信息发布共享、业务管理、网络竞价交易等核心功能,同时借助网络平台扩大信息发布的覆盖范围。
四、工作内容
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主要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资源的产权交易(包括信息发布、交易鉴证等),交易范围主要是:
(一)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荒地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五)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七)农村房屋所有权;
(八)农业生产设施使用权;
(九)二手农用工具所有权;
(十)县政府批准的其他交易项目和权益交易鉴证抵押等。
五、实施步骤
根据循序渐进的原则,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启动运作阶段(2015年4月—2015年9月)。主要做好学习考察、方案拟定、机构搭建、场地装潢、制度设计、软件开发、人员招聘、业务培训、挂牌运作等工作。
(二)第二阶段:扩大试点阶段(2015年10月—2015年12月)。按照分类运作的要求,在总结第一阶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选择2个区镇进行试点,建立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探索镇农村产权交易运作办法。
(三)第三阶段: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起)。围绕上下联动、一体运作的思路,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形成覆盖全县的县、区镇农村产权交易两级网络。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结合部门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县委农办作为全县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主管部门,做好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的相关制度制订、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工作;县公共资源管理中心要为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建立提供场所等必要条件;县监察、编办、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工作的监督;县住建、农机、农业等部门要根据交易内容,牵头制订相关交易规则。
(二)健全配套政策。为推动相关业务的顺利开展,完善制度建设,县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尽快制定出台《海安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以及农村各类产权交易细则,督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入交易平台规范运作,并通过实践不断完善相关制度。
(三)落实工作经费。县财政要安排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运行经费,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集中交易工作正常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制度改革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