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迫切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为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作用,确保其正常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现就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的总体要求
(一)明确登记赋码管理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是一类特别法人。各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发展的主管部门,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的管理部门,要落实好中央有关“现阶段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精神,认真履行职责,承担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责任。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组织实施,统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式样,规范办理登记赋码流程和所需材料,开发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赋码管理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的业务管理工作。县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向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登记证书,并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二)严格登记赋码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的对象主要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将农村集体资产以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而成立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组、村、乡(镇)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应含有“经济合作(经济联合)”或“股份经济合作”字样,且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组、村、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可以分别称为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总社,或者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仅有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各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要指导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组、村、乡(镇)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规范登记赋码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事项包括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明确组织类型、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人数、资产情况、业务范围、成立日期、有效期限、发证日期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后,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各一份,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领取之日起生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的印制费用由各省承担,登记赋码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和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过程中不得收取费用。
(四)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农业农村部按照中央有关“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从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码中心”)获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码段,各级登记赋码管理部门通过登记赋码管理系统实时获得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从县级登记赋码管理部门取得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加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上。要建立健全信息回传制度,登记赋码管理部门要在规定期限将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相关信息回传至农业农村部和代码中心。
(五)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开立。本通知下发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到相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和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更好发挥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的功能作用。
二、认真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的重点工作
(一)积极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赋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到登记赋码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赋码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登记赋码时,要由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到登记赋码管理部门如实填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提供经县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文件,成员大会或经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决议、成员名册、组织章程、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所证明等材料。登记赋码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对于符合登记赋码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对于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责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1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对于不符合登记赋码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二)按期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换证赋码。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要求,于2020年底前完成换证赋码工作。2015年以来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中,自行编码发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换证赋码工作。未按期完成换证赋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旧证照作废。已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换证赋码时要由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到登记赋码管理部门如实填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证赋码申请表》,提供原组织登记证书(或证明书)正本、副本,原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副本、IC卡,组织章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登记赋码管理部门要将相关信息与代码中心逐一核对无误后,换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统一收回原组织登记证书(或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IC卡等。自行编码发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上述规定开展换证赋码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证赋码申请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到相关部门办理银行账户变更等手续。
(三)及时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事项变更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原登记赋码事项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向登记赋码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项变更申请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作出的变更决议、修改后的组织章程等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改组织章程,但未涉及登记事项的,要及时将修改后的组织章程报送登记赋码管理部门备案。
(四)稳慎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注销。对于撤村建居,且集体土地全部被征收、旧村改造全面完成、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管理与城市完全接轨、不具备继续经营运转条件、群众提出注销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进行注销登记。对于撤村并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慎重开展探索,原则上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及时办理银行销户手续,向原登记赋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交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公章。
三、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的组织实施
(一)强化统筹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由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安排部署,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地要建立省级全面负责、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特别是县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要主动入位,积极作为,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确保登记赋码各项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加强规范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办理工作通过登记赋码管理系统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信息由各级登记赋码管理部门根据各自权限共享使用,并逐步实现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各省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要制定登记赋码实施方案,细化工作规则和业务流程,促进登记赋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对于违反规定办理登记赋码手续的,要及时纠正;对于符合登记赋码条件未及时办理手续的,要责成限期整改。
(三)加大保障力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充实配备专职人员,确保登记赋码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保证工作经费,配备专门的打印、存储等设备,确保登记赋码工作正常开展;做好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档案管理等工作,确保登记赋码信息资料安全、完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和副本的尺寸和印刷技术等标准,农业农村部另行发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