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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兆康等:界定成员资格应在操作程序上建立七项制度
发布时间:2019-09-05     浏览次数:     来源:《农村经营管理》2019年第8期

一种类型群体能否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权益应该有个令人信服的确定标准和享有理由。从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的实践与探索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标准随着社会变化和相应条件的转变而发生了阶段性的变迁。

四个阶段的界定标准

 

    江北区共经历了四个阶段,不同的阶段有不一样的确定条件
 

 第一阶段以户籍关系为前提。其主要依据是《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户籍在本村。说明其前提应是户籍关系。而浙江省在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关于全省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文件明确规定:所有户籍关系在本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子女(包括户籍在本村的农嫁女)享有全额股份。随着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以及根据全区的情况,单纯以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作为确认标准的方法已不合适,通常是将户籍与其他要素相结合。这些要素包括“是否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较为固定且具有延续性的联系”等。

 

    第二阶段以社会保障为标准。即农转非后是否进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的一个观点就是取得非设区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属于第四种成员资格丧失对象,尤其是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以及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理由是:因其脱离了对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应当认定其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自从推行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后,这一确定标准已经失效。

 

    第三阶段以是否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以及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些法律规定清楚地表明,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在册农业人口一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别是农村土地确权之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承包方代表以及承包方家庭成员名录中的人员必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应该说明的是,成员的动态变化以及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复杂程度,使得这一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判断成员的确定标准不具有唯一性,也就是说农村中有当时拥有土地承包资格而未取得承包经营权的人员,即使取得了承包经营权后仍有丧失成员权的情形,因而在实际运用时难以推而广之。

 

    第四阶段为与集体经济组织存在财产关联。即在互助社时期初始成员以土地、大型农具等入股以及第一轮土地承包之后外来种田农户以公共积累资金投入成为该社成员的情形。按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为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的世居社员,与此形成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以及被世居社员接纳的都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操作过程的七项制度

 

    为此,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应该制定配套举措。重要的是制定操作程序。内容包括:确定界定成员的标准;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领导小组,以及由成员代表大会授权的界定工作调查小组;人员摸底调查与农户签字确认;实施三榜定案;给予异议者开辟一定的救济渠道;建立成员档案材料;创建成员数据库等。具体制度设计如下:
 

    一是创设成员资格的申请制度。根据各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成员界定办法,由符合条件的新增人员向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填写成员申请表,并附上与成员资格界定工作相关的书面材料。如新出生的子女须附有出生证、户籍关系证明材料;通过婚姻而迁入本村的(包括入赘婿)应附有结婚登记证、原籍村二轮土地承包情况、集体经济收益享受以及股权享受情况等相关证明文件;离婚妇女迁入本村的应附有离婚证、原夫家村的二轮土地承包情况、集体经济收益享受以及股权享受情况等相关证明文件;合法收养的子女应附有民政部门的收养证明文书等。

 

    二是创设成员资格的审核制度。申请表格及其附件须由两位以上农村改革工作小组成员(可由村民小组长、年长的社员代表等同志组成,还应由社员代表会议授权通过)过目后在相应表格内签字,如对附件有异议的,由调查工作小组成员上门调查核对。对所有成员资格申请者初步确认无疑后进行初榜公布,在规定的七天公示期间,应安排两位工作小组成员进行解疑释惑,接受群众对有关问题的询问,如申请人员有充足的理由和详尽的材料,工作小组成员应认真摘录收集并重新调查审核。

 

 

    三是创设成员资格的公示制度。所有申请者的材料与农村改革工作小组调查情况应在村务公开栏上墙,居住分散的应多处进行公示,情况依然不甚确切的经再次调查后第二次公示,同一人员受理最多不超过三榜。如告知申请者后仍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有异议的,可向镇(街道)反映并按信访程序处置,也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建立起畅通有序的成员资格救济渠道。

 

    四是建立成员登记管理制度。应适时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管理办法,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资格确认、变更登记和资格注销工作。可以规定:社员股东、非社员股东应在《江北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中分类登记。社员股东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婚姻状况、政治面貌、股权数量、股权来源、登记日期等。经界定形成的具有成员资格名单的决议文件,一并登记录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础数据库内。

 

    五是建立成员资格的保留制度。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社员资格:(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另外应该对未完全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谨慎灵活处理。如在另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属于挂靠性质的,舟山市采取的在规定时间内将户籍迁入原集体经济组织并重新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为成员资格的做法值得各地推行。

 

    六是建立成员资格的除名注销制度。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予以除名注销:死亡;加入另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以及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对这些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对象,还应该建立发函告知制度,以维护原有集体经济组织公民的合法权益。

 

    七是建立成员退出的补偿机制。对退出或者注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江北区规定: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末期,因婚迁、自谋职业、购房、择校求学、就业、自购保险、政策允许照顾等原因,从本村村民转为非农业人口,按不高于本村集体成员标准的50%给予补助;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后,按不低于本村集体成员标准的50%给予补助。具体数额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局        编辑:祁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