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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霞: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促进农民全面发展
发布时间:2021-07-12     浏览次数:     来源:农民日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一篇大文章,要统筹谋划,科学推进。要充分尊重广大农民意愿,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广大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化为推动乡村振兴的动力,把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促进广大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必须从根本上回答和破解“为谁振兴、靠谁振兴”这一根本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紧紧围绕这一根本问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维护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各项权益摆在突出位置、贯穿始终,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农民成为乡村振兴的参与者、支持者和受益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将“促进农民全面发展”作为立法目的,将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基本原则。这深刻表明,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应当以保障农民权益为根本遵循,以促进农民全面发展为基本宗旨,通过法律的严格实施将农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类权利落到实处,真正体现农民利益、反映农民愿望、维护农民权益、增进农民福祉。

  发展集体经济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促进乡村产业发展的一系列举措,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保障成员从集体经营收入中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如该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壮大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增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活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产业兴旺是解决农村一切问题的前提。只有加快发展乡村产业,才能实现农民充分就业、不断提高农民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政府要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该法进一步确认巩固了土地管理法的修法成果,第六十七条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可以让农民能够从土地流转中获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坚持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保障农民合法有序行使民主政治权利。在乡村治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深入推进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核心的村民自治,保障广大农民行使民主权利,尊重和发挥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一方面,该法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另一方面,该法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务公开制度,强化村民的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接受村民监督。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要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务公开制度,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

  为充分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努力补齐农村社会保障的短板,《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提出要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明确要求,加强基础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保障,培养高素质农民,统筹规划、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在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等各方面提出具体举措,全面落实农民的受教育权、健康权、物质帮助权等各项社会权利。

  为破解农村教育设施落后、教育人才短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要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加大乡村教师培养力度。为提升农村医疗服务水平,解决农村看病难的问题,要改善乡村医疗卫生人才的福利待遇,并突破乡村医疗卫生人才的职业发展瓶颈,支持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参加培训、进修,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改善和解决农村养老问题,要建立健全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支持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结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四条还创新性地提出普惠型养老和互助性养老两种养老形式,带动低龄老人服务高龄老人,以互助的方式解决农村社区的养老问题。为加强对农村弱势群体的保护,国家要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

  乡村振兴,既要塑形,也要铸魂。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关注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丰富农民文化体育生活,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积极发挥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建设文明乡村,传承和发展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该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农村农民题材文艺创作,鼓励制作反映农民生产生活和乡村振兴实践的优秀文艺作品。这一规定进一步调动起农民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全面保障农民的文艺创作自由与文化权利,是深入落实以农民为中心的乡村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的鲜活实践。

  乡村建设得美不美、宜居不宜居,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体验感、获得感和幸福感。为建设美丽乡村,《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设置“生态保护”专章,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健全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绿化美化乡村环境。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和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上述规定为广大农民的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保护信息知情权、环境保护参与权、环境污染侵权损害救济权等权利提供了全面、充分的保障。

  为保障和实现农民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义务。如,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鼓励支持农民拓宽增收渠道,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第五十七条规定,全面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权益等。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比较的突出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作了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如,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地方政府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引入社会资本时,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等。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民之所安,法之所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的生动体现,有力回应了新发展阶段农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实施,必将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投入乡村振兴这一伟大实践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注入强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