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规划提出要严格食品安全监管,完善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公共安全保障能力,对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下的中国应急管理第三阶段的制度建设提出总体要求和具体部署。2021年,完善应急措施、制定国家和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进一步突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的重要性。
当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已经形成“一案三制”(应急预案、应急体制、机制与法制)的基本框架。但在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基层实践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具体表现在:各级政府现代应急管理理念较弱,与中国应急管理第三阶段的发展与改革脱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纳入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地方性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普遍缺位等。
针对上述问题,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体系建设,促进治理能力提升,建议如下:
第一,明确战略定位。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国家安全整体范畴,统筹规划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在国家安全和应急管理等顶层设计上的战略定位,针对其特性构建独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体系。
第二,正确处理四个“关系”。即,厘清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间的关系;正确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与日常监管间的关系;继续探索属地管理与农业农村部门应急处置间的关系;妥善处理新业态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间的责任划分关系。
第三,在治理模式上,探索政府、企业、社会、非政府组织等合作治理新路径。注意加强应急管理体系的资源整合和统筹协调能力,优化应急能力的区域布局,积极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非政府组织等广泛参与的应急处置合作关系,推进应急处置体系向智慧化、柔性化升级。
第四,在法律法规上,修订制定国家和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基于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管责任,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边界,调整相关报告、处置程序,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事后恢复及处罚规定。
第五,在组织架构上,由农业农村部和省级单位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团队,帮助相关部门减少决策风险。有条件的地区,在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重大风险研判、评估或参与相关决策、防控协同方案讨论时,可以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征询专家组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与权威性。
第六,在资源保障上。一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培训。提升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应急管理等负责人员的专业精神、应急管理素质,以及应急处置能力,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纳入考核。二是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储备物资名录,细化类别和标准。三是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为抓手,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升级的长效机制。四是推进数字化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时效性。
第七,在制度支持上。一是在《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规的具体规范下,探索合法有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信息公开制度。二是拓展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完善农产品经营领域的农业保险制度。在当前以农业生产领域为主要范畴的农业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尝试探索在农产品经营领域内设置农业保险或与现有的商业保险体系合作,以完善相关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