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于建立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的市场监管规则,尤其是进一步完善跨区域的行政与立法工作,促进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意见》中强调:“健全统一市场监管规则。加强市场监管行政立法工作,完善市场监管程序,加强市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增强市场监管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可预期性。”这将极大地推动中小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壮大过程中解决跨区域行政规范统一与协调,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再担心跨区域经营可能产生监管与法规的不一致性,进一步扩大规模,投资生产,在一定程度上形成跨区域的规模化经营主体,具备更强的市场竞争力与自主经营能力。
有利于各主体间合力作用在“统一大市场”的帮助下得到更充分发挥。一个有效的统一大市场将会融合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这些主体之间简单的竞争替代关系,迭代到更好的合作互补关系,促使各经营主体有机衔接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在统一的大市场协调下,某些区域的地方保护主义将无所遁形,这将从客观上促进部分优秀经营主体依托市场竞争发展壮大,尽快度过经营中的盈亏平衡点,与市场经济中的其他企业主体形成平等对话,构成市场生命力。这一点在《意见》中有明确强调,将会“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指导各地区综合比较优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基础、防灾避险能力等因素,找准自身功能定位,力戒贪大求洋、低层次重复建设和过度同质竞争,不搞‘小而全’的自我小循环,更不能以‘内循环’的名义搞地区封锁”。
有利于土地和社会化服务进一步集约化。事实上,跨区域的土地整合及跨区域的社会化服务仍有集约空间。人多地少、户均耕地有限是中国的基本农情。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基础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将在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持续完善的过程中不断融合。《意见》中强调,要“推动交易平台优化升级”等,期待能够看到包括但不限于农地在内的诸多资源能够合理流动,逐步走向更高程度的集约与高效。